饮食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hq | 2023-10-07  阅读:1165

  

 一、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使食堂、经营点的操作环节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饮食服务中心制定,并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解释。

 三、本规定适用于饮食服务中心管辖的所有食堂、承包经营点。

 为落实本规定,饮食服务中心成立卫生监督小组。卫生监督小组代表饮食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各食堂、经营点、餐厅的卫生监督与管理,并定期向中心领导汇报各食堂、经营点、卫生情况。

 卫生监督小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食堂和经营点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采购

 一、采购工作应按照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主要大宗物资如大米、食用油、面粉、鲜猪肉、鲜鸡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报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二、每日所需鲜猪肉及鲜鸡在当日营业结束前确定次日采购数量及品种,由配送中心统一向具有大宗物资准入资格的供货商处采购。

 三、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干鲜野生蕈、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新鲜木耳、新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等证件。   

 禁止采购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畜禽类产品。

 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及原材料。

 六采购进口食品,必须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及中英文对照标示。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登记。食品入库验收人员必须做好登记记录,出库食品领用人必须签字,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哮母等)、食用色素必须专人发放、专人领用。

 坚持按需采购,减少因突发性原因增加采购成本。


储存

    一、建立健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不得在仓库内烤火抽烟。

    二、每种原料固定堆放位置,方便拿取;开封后的原料加盖储存;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严格禁止使用农药化肥袋盛装食品。

    三、码放物品坚持“下重上轻”,物品取拿坚持“先进先出”;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物资离墙、离地10cm以上,有标记(注明品名、厂家名称、购进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类和非食品类物资、卫生(清洁)用具必须分开存放;熟食和生食分开存放;主食、副食、低耗库房分设;塑料容器应为无色食品用塑料容器。

    储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原料仓库内要通风、防潮、保持干燥,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

    冷藏储存的食品为新鲜海产、肉类、蔬果、蛋类、乳制品类及甜点、汤料等成品、半成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范围要求。

    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储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摆放,生食和熟食分柜存放。

    定期检查温度、除霜、清洁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