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保障部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hq | 2023-10-08  阅读:1159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提高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云南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劳务派遣员工,指不纳入在职在编正式职工系列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依据本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逐级上报中心、人事处、学校审批予以聘用。

第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经学校或中心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对从事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务派遣员工,必须持有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应聘上岗工作。

第四条  经审批合格的聘用人员,由学校指定的劳务服务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个人一份,劳务服务公司一份,学校或部门备案一份)。若需继续留用,在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可通知劳务服务公司与其协商续签用工合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合同期内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管理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派遣员工,可通知劳务服务公司予以辞退:

(一)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二)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和秩序和社会治安;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四)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第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30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批准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外聘员工可以按学校、中心规定可享受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以及寒暑假。

第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标准按照学校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及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病(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事假满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按30/天扣发工资;病假满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按15/天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