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保障部责任事故管理办法

hq | 2023-10-08  阅读:1250

为规范各岗位的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体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的原则。根据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部门在职在编职工、劳务派遣员工、临时聘用员工)。

二、责任事故指:职工因不遵守学校、中心及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等原因造成学校、中心及部门财产、设备、人员、声誉受到影响时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三、本着追究责任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四、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不遵守部门岗位责任、操作、值班等有关规定,违反部门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窜岗除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造成生产事故。

(二)不按部门会议精神落实工作,造成部门财产损失、流失、工具财产流失;捏造凭证、签字、违反学校、中心及部门的相关规定的,除处以赔偿、降低岗位工资、扣发工资等经济处罚外,按学校、中心及部门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值班人员私自外出,值班时间私自留宿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因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不得当,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处于经济处罚外,视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五)服务设施(如:维修工具、维修材料)严禁私自出租、外借、挪用等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对部门财产不经过部门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外借,一经发现给予收回并相应经济处罚。

(六)无正常手续请假,因本人误工原因造成的,除相应经济处罚外,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