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议事委员会议事规则

hq | 2023-09-21  阅读:2670

根据我校后勤中心及本部门管理要求,结合《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维护本校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维护本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工、外聘员工组建产生,代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根据规定及部门实际情况,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为7人,设组长1名、组员6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本部门重大事项时,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本部门管理规约;

3、制定本部门服务内容、标准等方案;

4、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5、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学校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其它组员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组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物业议事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相关人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工作,联系好本组成员,做好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予以罢免:

1、不履行职责的: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3、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不领取报酬,为义务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人员组成情况上报后勤集团备案。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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